4.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


4.4.1 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60mm;砂石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。
4.4.2 砂石应选用天然级配材料。铺设时不应有粗细颗粒分离现象,压(夯)至不松动为止。
Ⅰ 主控项目
4.4.3 砂和砂石不应含有草根等有机杂质;砂应采用中砂;石子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/3。
     检验方法: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。
     检查数量:按本规范第3.0.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。
4.4.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的干密度(或贯入度)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
     检验方法: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。
     检查数量:按本规范第3.0.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。
Ⅱ 一般项目
4.4.5 表面不应有砂窝、石堆等现象。
     检验方法:观察检查。
     检查数量:按本规范第3.0.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。
4.4.6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.1.7的规定。

     检验方法:按本规范表4.1.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。
     检查数量:按本规范第3.0.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.0.22条的规定检查。


条文说明

4.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
4.4.1 本条规定了砂垫层和砂石垫层最小厚度的限值,以便与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地面设计规范》GB 50037相一致。
4.4.2 本条提出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。
Ⅰ 主控项目
4.4.3 本条规定了垫层的材料要求和检验方法、检查数量。
4.4.4 本条规定应检查垫层的干密度,可采取环刀法测定干密度或采用小型锤击贯入度测定,并提出了检验方法、检查数量。
Ⅱ 一般项目
4.4.5 本条提出应检查垫层表面的质量情况和检验方法、检查数量。
4.4.6 本条提出了垫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、检查数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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